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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283执4178号被拘留人: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组织机构代码:14489389-9本院在执行奉化市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2016)浙0283执41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