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志申请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68号2-4-1。被执行人: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翟家镇小于村。法定代表人:符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沈仲裁字第15108号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一、杨志与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沈阳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志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志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仲裁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 霍 力执行员 :王东海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