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文书与张华春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书,张华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964号申请人:陈文书,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景,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中,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华春,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人陈文书与被申请人张华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华春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华春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华春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实施隐藏、租赁、转让、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查封物所有权、使用权性质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陈文书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