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贺与赵俊宇、马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贺,赵俊宇,马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179号原告:朱贺,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宇,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谢合平,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马莉,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系被告妻子。原告朱贺与被告赵俊宇及马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的起诉要件。结合本案,原告立案时起诉的是被告赵俊宇和马莉,但经过庭审,漯河市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赵俊宇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已经表示认可;在本案中,赵俊宇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当由该公司承担;因原告朱贺对被告不予变更,原告朱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6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红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