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法定代表人石俊有,系行长。被执行人王伟东,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十委副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2执11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兆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