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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卫二狗与被告任计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二狗,任计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73号原告卫二狗,男,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告任计恩,男,45岁,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二狗诉被告任计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二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后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25元)。审判员 韩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