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8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常国彬、鲁艳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常国彬,鲁艳南,王廷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954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常国彬,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鲁艳南,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廷华,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常国彬、鲁艳南、王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