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顾亚东与蔡仕成、肖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东,蔡仕成,肖红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1511号原告:顾亚东,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蔡仕成,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肖红琴,女,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顾亚东与被告蔡仕成、肖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仕成、肖红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亚东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蔡仕成因经营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三日内还款,并以苏M×××××轿车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蔡仕成、肖红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案经审理,本院对如下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两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7日登记离婚。2016年1月25日,被告蔡仕成因经营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三日内还款,并将苏M×××××轿车行驶证交付给原告,同意以该车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以上事实,有被告蔡仕成出具的借条、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及原告当庭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蔡仕成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蔡仕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仕成、肖红琴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7日登记离婚。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蔡仕成向原告借款,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蔡仕成、肖红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仕成、肖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亚东人民币50000元整,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果被告蔡仕成、肖红琴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蔡仕成、肖红琴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蔡仕成、肖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直接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审 判 长 郁 峰人民陪审员 窦志宇人民陪审员 唐生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人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