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敏,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敏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敏于2017年5月18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平安路金秋别墅小区大门对面,趁无人之机,盗得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内的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894元及行驶证等物。被告人郑敏于2017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敏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郑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