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苏与王海祥、赵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苏,王海祥,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苏,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海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海祥、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玲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所开账户x上存款至人民币1598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