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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瑞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卢士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9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瑞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辛寨镇大峪村。法定代表人:周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士春,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瑞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卢士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