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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晓敏与河南省艾博健身康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敏,河南省艾博健身康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95号原告:丁晓敏,女,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被告河南省艾博健身康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与淮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伟兴,职称董事长。原告丁晓敏与被告河南省艾博健身康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丁晓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劳务报酬83356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2月31日双方就被告拖欠原告健身教练劳务报酬达成《员工薪资解决协议》,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累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83356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是郑州市中原区,其劳务合同的公章是郑州市艾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河南省艾博健身康体有限公司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晓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