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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永刚、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刚,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85号申请人:朱永刚,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张佳慧,邯郸市紫薇星律所律师。被申请人: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甲50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朱永刚,于2017年6月6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价值2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价值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