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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924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与顾凤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924号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939242912,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新宁商城C幢C5号。法定代表人:周阿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顾凤高,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凤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祥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