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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卫民与苏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民,苏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卫民,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苏家杰,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何卫民诉苏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家杰应向申请执行人何卫民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16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家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的小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