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烽,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冯烽,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冯烽与被执行人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