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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理叶太琴与张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太琴,张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叶太琴,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芳莉,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定芳,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叶太琴申请执行张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3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叶太琴申请执行张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