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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章会与张怀碧邓传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会,邓传云,张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陈章会,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铜梁区人,住重庆铜梁区。被执行人:邓传云,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张怀碧,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传云、张怀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传云、张怀碧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章会的借款本金3268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邓传云、张怀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传云、张怀碧有位于铜梁区原巴川镇XX巷XX号房屋一套,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邓传云、张怀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章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