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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候峥辉、谢旭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峥辉,谢旭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57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峥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旭东,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与候高阳、艾松(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阳市白河大道鼎红国际KTV喝酒唱歌结束出来时,在该KTV门口因几名男子拉扯其女性朋友宋璞,双方发生争执。后候峥辉等人从轿车上拿出木棍在寻找对方过程中,认为站在该KTV路边的孙某即是对方其中一名男子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伤后致左侧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谢旭东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常某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人口基本信息表、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旭东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候峥辉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旭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与候高阳、艾松(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阳市白河大道鼎红国际KTV喝酒唱歌结束出来时,在该KTV门口因几名男子拉扯其女性朋友宋璞,双方发生争执。后候峥辉等人从轿车上拿出木棍在寻找对方过程中,认为站在该KTV路边的孙某即是对方其中一名男子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伤后致左侧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谢旭东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常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旭东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候峥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候峥辉、谢旭东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峥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旭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