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与魏康凤银行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魏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被执行人:魏康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与魏康凤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29执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