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佩叶、朱家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佩叶,朱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石佩叶,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家光,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石佩叶与被执行人朱家光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特4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