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建雄、胡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建雄,胡莲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466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代理人:吴丽爱、贾鹏飞,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雄,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莲春,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雄、胡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