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涛、郑清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郑清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指定辩护人李宏、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清信,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闵行区,住本市。辩护人薛国财,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清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及指定辩护人魏晋,被告人郑清信及辩护人薛国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被告人陈涛自2015年5月起在本市丽水路XXX号“紫锦城珠宝交易中心”628商铺担任营业员,从事珠宝销售工作。被告人陈涛于2016年上半年,对该交易中心及附近商场内的多家商铺业主谎称其有高端客户等多种渠道需要购买裸钻珠宝及贵金属饰品等,可由商铺业主先行向陈涛提供财物并由其予以代销,待其出售后再与商铺业主结算货款,以此骗取了被害业主的信任,同意该交易方式,同时双方又约定将裸钻等珠宝饰品以同行间交易价格与陈涛结算货款,而陈涛的对外客户零售价由其自行决定。期间,陈涛采用向被害业主结清少部分货款的方式,使得被害业主进一步相信其说辞,继续将裸钻等珠宝饰品交与陈涛代销。被告人陈涛先后骗得9名被害人135粒裸钻、2枚钻戒、4粒红宝石、51件各类贵金属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55,359元,扣除期间其已结清归还部分被害��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57,965元,陈涛实际骗得9名被害人95粒裸钻、2枚钻戒、3粒红宝石、36件各类贵金属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97,394元。分述如下:1、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林某19粒裸钻及22件戒托、项链、戒指、手镯等贵金属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9,899元。2、2016年4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吴某某4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222,200元。3、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敖某某、刘1夫妇17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737,088元。4、2016年5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谭某某5粒裸钻、10件贵金属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7,174元。5、2016年5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林某215粒裸钻、2粒红宝石,共计价值人民币861,130元。6、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金某31粒裸钻、2枚钻戒、2件贵金属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1,371,500元。7、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刘某24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203,300元。8、2016年6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黄某7粒裸钻、1粒红宝石、1件贵金属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733,103元。9、2016年6月,被告人陈涛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李某3粒裸钻、1件贵金属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涛在“紫锦城珠宝交易中心”335商铺业主被告人郑清信处,将上述其骗得的部分裸钻珠宝等以原价约4-6折抵押给郑清信,郑清信向陈涛出借每笔人民币1万元收取月利息5%,期间,郑清信还以验货时低价直���收购、抵押后低价买断收购、低价对外出售等多种方式,将陈涛提供的上述赃物转换为现金。郑清信以其民生银行个人账户(XXXXXXXXXXXXXXXX)转账的方式,向陈涛提供的户名为吴佳伟的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为胡兵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转入大量资金。经查,被告人陈涛向被告人郑清信提供24粒裸钻、1枚钻戒、1粒红宝石,共计价值人民币1,111,81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林某1的5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153,500元)、被害人敖某某、刘1夫妇的2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108,500元)、被害人林某2的11粒裸钻、1粒红宝石(共计价值人民币513,350元)、被害人金某的3粒裸钻、1枚钻戒(共计价值人民币224,300元,其中3粒裸钻郑清信到案后被查获)、被害人黄某的1粒裸钻(价值人民币44,160元,郑清信到案后被查获)、被害人李某的2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0元,郑清信到案后被查获)。同年6月中旬,当林某2等部分被害人从被告人陈涛处获知其裸钻珠宝在被告人郑清信处后,即向被告人郑清信协商取回财物等请求,郑以各种理由搪塞予以拒绝。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8月3日、8月25日,分别将被告人陈涛、郑清信抓获,并在郑清信335号商铺内查获被害人金某、黄某、李某的上述6粒裸钻(共计价值人民币172,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郑清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一、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涛的供述;被害人林某1、吴某某、敖某某、刘1、谭某某、林某2、金某、刘某2、黄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林3的证言;被告人陈涛从各被害人处领取裸钻等珠宝饰品及部分已结清归还的登记签收材料、双方核对未归还财物的借条凭证等书证。二、掩饰、隐���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涛、郑清信的供述、陈涛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敖某某、林某2、刘某2、黄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浦发银行信用卡账单查询回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陈涛和郑清信之间的相关微信对话资料等;郑清信、胡兵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二份、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口头约定交易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清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鉴于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清信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可酌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清信为追求不法利益,在应当认识到有关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郑清信的犯罪数额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清信在2016年6月以前不构成犯罪等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清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明德审 判 员 卜熙文人民陪审员 徐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