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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振国与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国,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5234341X1。法定代表人:韩家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振国与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川152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15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