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郭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郭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585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长城北路东侧。负责人:韩铁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振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郭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