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学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学付,男,1951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学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学付在唐河县大河屯镇喜来乐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去大河屯镇政府附近买面条。当行驶至唐河县大河屯镇唐泌路与育才路交叉口时,因行车问题与一收割机司机发生口头争执,后收割机司机拨打报警电话,唐河县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在现场对被告人吴学付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吴学付带至唐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备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吴学付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学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吴学付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吴学付的供述、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付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学付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学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学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牛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