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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忠友与曹家利、于德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友,曹家利,于德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824号原告:李忠友,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长虹,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家利,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喜,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负责人:毛国英,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忠友与被告曹家利、于德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忠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忠友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