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连启与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启,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45号申请人:赵连启,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赵连启之子。被申请人: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住所地砀山县官庄镇十字街西路南。法定代表人:焦兰亭,该饭店经理。赵连启与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连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所有的坐落于砀山县官庄镇十字街西路南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连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砀山县官庄区合作饭店所有的坐落于砀山县官庄镇十字街西路南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