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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伟与梁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梁耀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冯伟,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被告梁耀凯,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冯伟诉被告梁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冯伟在本院依法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