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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葛翠平与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翠平,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20号原告葛翠平,女,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退休职工,现住宁武县。被告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二奴,职务经理。住所地:宁武县汾河宾馆凤凰湾售楼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翠平诉被告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翠平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宁武县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淑芸审判员  田 花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