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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玉珍与赵锋林、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珍,赵锋林,李博,索军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46号原告:牛玉珍。被告:赵锋林。被告:李博。被告:索军祥。原告牛玉珍与被告索军祥、赵锋林、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牛玉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