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玉珍与赵锋林、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珍,赵锋林,李博,索军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46号原告:牛玉珍。被告:赵锋林。被告:李博。被告:索军祥。原告牛玉珍与被告索军祥、赵锋林、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牛玉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