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淑霞与李井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霞,李井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69号原告:周淑霞,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友,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原告周淑霞与被告李井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周淑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计2,176元,由原告周淑霞负担。审判员 刘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