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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景祥与被告贺伟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祥,贺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061号原告景祥,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贺伟,男,汉族,44岁,陕西子洲县人。原告景祥诉被告贺伟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下落,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