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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敖成团申请执行封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成团,封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敖成团,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封正宇,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敖成团申请执行封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封正宇偿还申请人敖成团借款本金48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封正宇未自动履行义务,敖成团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20元,上述合计486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封正宇定计划从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支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