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德胜与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75-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胜,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被执行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兴街28号区工商联综合楼2-2号。法定代表人:张大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德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胜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订立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陈德胜同意分期还款计划。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