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祥与被执行人孙其铎、秦吉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孙其铎,秦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祥,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孙其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秦吉兰,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祥与被执行人孙其铎、秦吉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祥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