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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锋与龚长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龚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汉族,46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龚长才,男,汉族,59岁,住张家港市。江苏陈锋申请执行龚长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淮中商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商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