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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凤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凤荣,陈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凤荣,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瑶,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再审申请人温凤荣因与被申请人陈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凤荣申请再审称,(一)温凤荣没有打陈瑶,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陈瑶提交的诊断证明和误工费证明是伪造的,且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让陈瑶找的证人出庭,其证言也是伪造的;(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温凤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温凤荣将陈瑶打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陈瑶因受伤所致的合理损失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温凤荣所提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陈瑶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系伪造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温凤荣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凤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