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郑金荣、郑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郑金荣,郑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22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主要负责人: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猛,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郑金荣,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德英,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被告郑金荣、郑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雅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