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世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24号罪犯马世辉,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应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6年3月1日分两笔分别缴纳人民币5000元、1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