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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建平、杨彩萍与周龙海、周利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杨彩萍,周龙海,周利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226号原告:周建平,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本村。原告:杨彩萍,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本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伟,太原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彦,太原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周龙海,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林纯纯,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张天翔,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平、杨彩萍诉被告周龙海、周利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周建平、杨彩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平、杨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周建平、杨彩萍负担。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马建平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