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一支行与汝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一支行,汝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一支行。法定代表人惠鑫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汝星敏,身份证号:230404198311100321,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区5委4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一支行申请执行汝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汝星敏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