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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小妮与张合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妮,张合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285号原告:申小妮,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合生,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申小妮诉被告张合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申小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小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申小妮负担。审 判 长  杜宗凡审 判 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孟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