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小妮与张合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妮,张合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285号原告:申小妮,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合生,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申小妮诉被告张合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申小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小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申小妮负担。审 判 长 杜宗凡审 判 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孟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