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舒绍玉、张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绍玉,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舒绍玉,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张昊,男,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舒绍玉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