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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舒绍玉、张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绍玉,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舒绍玉,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张昊,男,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舒绍玉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