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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第九中学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第九中学,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12号原告:洛阳市第九中学,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锁灵,女,系该校老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城关镇民康路。法定代表人:万书杰。原告洛阳市第九中与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第九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第九中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