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志国与被申请人王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国,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25号申请人:王志国,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王银,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王志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银在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银在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