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355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与李光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李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法定代表人陈翠华,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李光金,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李光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金给付人民币152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18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可供执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12月29日以及2017年1月3日、6月27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李光金所有的位于工商银行徐州帝都支行、铜山支行各一个,冻结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4、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7、2017年1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李光金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的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身患偏瘫多年,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提供病例予以佐证,并声称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8、2017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光金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5组545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9、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但因考虑被执行人身患偏瘫,不能自理,所以未能实施。10、2017年1月14日,本院前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冻结被执行人李光金所有的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因上述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故暂不能提取。11、2017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张贴公告。12、2017年4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情况,邻居表示自从李光金身患偏瘫后家境较差,无收入来源。13、2017年6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15215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15215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