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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文俊、文洋与陈中、杨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俊,文洋,陈中,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文俊,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申请执行人:文洋,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陈中,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杨虎,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俊、文洋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