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9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35号申请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品混领土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刘天飞。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0.9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