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威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60号罪犯杨威,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醴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7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4次余4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一定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威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